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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 (和国际民航组织一致)
一、 航空障碍灯设置的场所及围《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及国家有关文件对障碍灯的设置有明确规定。 1、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或超高建筑物应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2、航路上及飞行区周围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碍物体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及标志。
3、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地面高耸、高大建筑物和设施,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正常状态。 4、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在城市中建有停机坪,城市上空视为净空,城市中的高大建筑物 和构筑物也应设置障碍灯及警告标志。
二、 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1002000)》、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机场》附件十四及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航空障碍灯(MH/T6012-1999)》。对障碍灯有如下规定:障碍物设置的航空障碍灯必须在空中俯视与地面恒定光源有明显区分和能达到规定远的可视距离。
(一)、航空障碍灯的分类:根据MH/T6012-1999及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机场》附件十四,障碍灯分低光强、中光强和高光强三大类:
ZHT-202D/B低光强障碍灯为恒定发光、红色,峰值光强大于32.5cd,只有在障碍物低于45米才单独使用,障碍物高于45米时必需与中光强、高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如45米以上的建筑物及设施设置有多层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在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之间可设置低光强障碍灯。A型或B型低光强障碍灯予以照明;除航空器外,在车辆和移动物体上均必须设置C型低光强障碍灯,在应急和保安用的车辆上显示的C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发出蓝色闪光,而在其他车辆上显示的C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发出黄色闪光;在“跟随我”车辆上必须设置D型低光强障碍灯。